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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施行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0-07-08浏览次数:

    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纯粹不获益的对外提供担保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能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作出严格的限制,但是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为他人提供担保所签署的合同效力究竟如何?债权人应当如何审查该担保合同以保护己方利益?

    1、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对外担保情形

    担保要求(同时满足)

    关联担保——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非关联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

     

    2、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由上表可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限制,若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进行内部决议,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则构成越权担保。那么越权担保签署的合同效力如何?

    (一)《九民纪要》发布前对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九民纪要》发布前,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审判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越权担保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债权人无审查义务。

    【相关案例】

    加金杰与何易恒、张竞仪与襄阳骏盛置业有限公司、湖北裕景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字1006

    法院认为:《公司法》第16条属于公司对内的程序性规定,其并未规定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对此负有审查义务,第三人无义务审查是否已经召开股东会,亦无义务对于股东会决议进行审查。该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否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不影响其对外签订的合同效力。

    2.越权担保并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债权人应对内部决议进行审查。

    【相关案例】

    陈友忠、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114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案涉越权担保行为系违反法律关于代表权限的强制规定,在陈友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担保系诺奇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果并不归属于诺奇公司。

    3.越权担保合同经过公司追认,合同即为有效。

    【相关案例】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70

    法院认为:《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仅以违反该规定为由否定担保承诺的效力。虽然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未提交证据证明安投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承诺经过了董事会决议,但安投集团公司并不否认其在承诺为安控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股东会决议上加盖印章的真实性,不否认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因此安投集团公司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越权担保合同无效,《公司法》第16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九民纪要》对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九民纪要》发布后,对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有了明确清晰的规定,即根据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同时,第18条对于债权人是否善意的认定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

    可以说,《九民纪要》关于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既没有从识别法律规范性质的角度认定,也没有从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的角度认定,而是采纳了代表权限制说,直接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进而认定合同效力。检索《九民纪要》发布后至今的案例,也可发现司法实践已经沿用了该规则。

    【相关案例】

    1.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富乐天能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终1146

    法院认为:担保行为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行为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

    2.重庆海宸医药有限公司重庆捷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渝民终933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定限制,应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债权人知晓,未经决议程序对外提供公司担保的,属于越权行为;债权人接受公司担保时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未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的,不属善意相对人;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未予追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担保行为无效。

    (三)《民法典》对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

    《合同编》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相比《合同法》第50条,增加了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该规定明确了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首先应判断该合同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再判断合同本身的效力。

    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的,此时若合同有效,则由法人履行合同义务,承担合同责任;若合同无效,则由法人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则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均与法人无关,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合同责任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综上,《合同编》第504条相对于《九民纪要》有关越权担保的规定,逻辑更加通畅,将代表行为效果归属与合同效力认定分开判断。

    1.按照《九民纪要》的观点,当相对人(债权人)恶意时,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可能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承担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相对人(债权人)恶意时,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无效,担保合同不对法人发生效力,此时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法人均不承担担保责任及合同有效或无效责任。

    2.按照《九民纪要》的观点,当相对人(债权人)善意时,合同有效,法人承担担保责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当相对人(债权人)善意时,该法定代表人行为有效,其所签订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此时再继续判断合同是否有效。

    3、债权人对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对

    (一)严格审查相关担保文件

    1.要求担保公司提供已在工商部门备案的最新公司章程、董事会名单、股东名单,同时查询公开资料信息进行比对。

    2.审查担保公司提供内部决议文件,包括:是否进行了内部决议、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内部决议是否适格,即决议内容是否为本次担保事项、决议主体是否适格、决议表决人数比例是否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决议上签字人员是否为章程记载的股东或董事,如为股东决议,则决议人员的签章是否与章程所记载股东签章一致等。

    (二)增加防御性条款

    1.增加承诺与保证条款,要求担保公司承诺,其已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内部决议,并对此设置违约救济条款。

    2.将担保公司内部决议作为合同生效的前提或者主合同义务履行的前提。

    3.要求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承诺其已获得公司授权,必要时,可要求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变更交易模式

    从更加稳妥的角度考虑,可以将担保公司变更为债务人之一,即变更担保为共同债务。

    4、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的应对

    (一)强化公司印章、证照管理制度

    在公司治理层面,为了防止越权担保,应加强公司内部关于印章、证照等的管理,强化印章证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印章的制发与作废。明确印章刻制审批流程,以及各类印章的更换或作废后的封存事项。

    2. 印章及证照的保管。应当遵循专人管理原则、审批与保管相分离等原则,同时采取一系列安全措施,以防被盗。

    3. 印章及证照的使用和审批流程。明确规定印章使用范围、保管部门、使用印章审批人;同时印章的使用必须有完整的可监控的审批流程。

    4. 印章及证照的日常检查。部门对印章、证照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自查,同时公司可以定期进行例行检查,以便于尽快发现问题。

    5. 处罚规则。明确违反印章及证照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具体的处罚规则。

    (二)完善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细化内部决议程序

    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对他人提供担保规定,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1. 界定公司提供担保的含义。明确对外担保包括关联担保及非关联担保;列明关联担保中的关联公司名称;明确担保方式,例如抵押质押保证;列明担保的情形。

    2. 确定担保对象。明确公司可以提供担保的公司所必须的资格资质条件。

    3.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明确公司某个部门负责担保管理,但是该部门的权责仅限于审查、监督、跟踪被担保单位,并出具初步核查意见。

    4. 担保审查与决策权限。明确对他人提供担保的决策机构及权限。

    5. 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

    6. 担保风险管理及责任追究。风险管理可以包含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前的管理,以及主张债权时的管理。

     

                                转自微信公众号:公司法务联盟